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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力清偿债务,应如何追加被执行人?--李彦军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3-0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在此前发表的《企业无法清偿债务,这些人都将成为被执行人》文章中,我们对于执行程序中,企业无法清偿债务时可以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进行了梳理。

那么,具体该如何操作呢?是直接向执行法官提交变更、追加申请,还是其他方式?是否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具体要求。
一、受理机构

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注意:不是直接提交给执行法官,也不是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

二、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与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相关的证据材料。即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符合变更、追加条件的材料,需结合变更、追加条件搜集、准备材料。

三、审查程序

1、一般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

2、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除外。

四、审查期限

六十日。自法院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算。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五、审查结果

1、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

2、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六、对审查结果不服的救济程序(择一)

1、申请复议

(1)申请期限:十日内。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算。

(2)申请机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3)适用情形:除涉及变更、追加企业合伙人、股东、出资人、发起人以外的情形。

(4)审查期限:六十日内。自法院收到申请之日起算。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5)复议期间的财产处分:

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执行异议

(1)申请期限:十五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算。

(2)申请机构:向执行法院提起。

(3)适用情形:主要针对涉及变更、追加企业合伙人、股东、出资人、发起人的情形。

(4)审查期限:十五日。自法院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算。

(5)诉讼期间的财产处分:

诉讼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被申请人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