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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教练只顾与他人聊天,学员撞伤他人,被判无责任!--许迪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3-1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2010年3月,驾校的李教练让学员孙某等人在汽车教练场内驾车练习侧方停车,李教练本人在车外抽烟并和其他学员聊天而没有随车指导。孙某在练习过程中欲踩刹车时却误踩到油门,导致车撞到身边的学员赵某,造成赵某受伤及车辆损害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赵某入住医院治疗,经鉴定确定赵某身上多处骨折,伤残等级为9级。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教练在学员练习过程中因没有随车指导发生事故,属于道路以外事故。驾校方面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时开车的学员孙某和受伤的赵某对事故不承担责任。

此后,驾校方面提出异议,认为责任不应由己方全部承担,学员孙某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律师分析】

学员在驾校培训过程中,其没有取得合法的驾驶资格,虽然在驾驶机动车,但也是在教练的指导下进行,教练才是车辆的实际支配人。

而教练作为驾校的工作人员,教授学员驾驶机动车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也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学员在驾校学车期间不慎撞到人,学员本人是不用承担责任的,其造成的损害责任应由驾校教练承担。但因教练是在执行职务期间,因此事故责任应由教练所在的驾校来最终承担。结合本案,学员赵某的损失,应由驾校方面承担,孙某不用承担责任。

另外在本案中,李教练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因此驾校方面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驾校的管理规定,向李教练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