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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圈“阴阳合同”逃税之人,是否将面临牢狱之灾?--田留苗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6-1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近日网络、媒体、头条新闻等均被一知名人士爆料的一条演艺圈“潜规则”刷屏,并且现在仍在不断发酵中。演艺圈人士疑似利用“大小合同”逃税事件不仅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关注,更是吸引了国家税务总局的关注。税务部门已对上述事件进行核查。这一事件让广大人民群众联想起了2002年某刘姓知名一线演员偷税案,该知名演员因偷税行为丧失了422天的自由。那么,现在演艺圈人士采取的“大小合同”逃税行为是否也要面临牢狱之灾呢?在这里,我们只能说他们赶上了“好时候”!
 
【律师分析】
       “大小合同”顾名思义,一份金额较大的合同,另一份为金额较小的合同。相关纳税人使用金额较小的合同进行缴税,从而达到逃税的目的,进而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演艺圈人士获得的片酬性质为劳务报酬,那么他们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起征税率为20%,对于一次性劳务报酬收入畸高的,可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10成的税款。按照爆料的6000万“大合同”计算税款的话,该位演艺圈人士要缴纳近两千万的税款。

      如经税务部门调查核实演艺圈人士存在《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第63条规定的:“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情况的,其行为将会在行政处罚层面被认定为偷税。将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处罚,罚款金额上限为偷税金额的5倍。

       说他们赶上了“好时候”的原因在于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对偷税罪进行了修正:
1、将原“偷税罪”罪名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
2、规定了逃避缴纳税款一定条件下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修正案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就意味着,某些逃税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行政处罚即可。

      逃避缴纳税款罪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体现出了人性化,毕竟逃避缴纳税款罪的立法目的是委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可能存在逃税行为的演艺圈人士只要你们接受行政处罚,可不受到刑事追究,但如果再受到行政处罚,你们将面临牢狱之灾!现在的你们赶上了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但2002年知名演员刘某没你们这么好运。希望你们乘着好运,悬崖勒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