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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效力--付雪薇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6-1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在我国建筑工程领域,发包人与承包人因为种种原因签订两份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其中,一份是根据中标文件签订的合同,即中标合同/白合同/阳合同,另一份是与中标合同实质内容不同的合同,即黑合同/阴合同。

      “黑白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实践中也因为此产生各种争议、问题。

      实践中,签订“黑白合同”的原因纷繁复杂,因此对“黑白合同”的认定与处理上不必然是白合同的效力高于黑合同,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建设工程通过招标的情况,白合同有效、黑合同无效
       《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白合同与黑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同,黑合同就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此条亦明确了白合同的优先效力。

      但仅是对非实质性内容与白合同不同,此时应确定为补充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二、建设工程未通过招标的情况
       《招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均未对此种情况加以规定。在白合同与黑合同内容不一致,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只有一个合同是合同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此时要尊重合同主体意思自治以及对合同合法变更、补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