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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时可能被追讨--许迪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6-1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回顾】
       2006年5月,建达公司(化名)合法取得某区A大厦底层、二层房屋的产权,其中底层建筑面积690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910平方米。自取得产权后,建达公司从未支付过上述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

      2012年8月,原告A大厦所在的小区业主大会经征求除建达公司外的其他全体业主表决意见,决定提起追讨对建达公司维修资金的诉讼,要求建达公司缴纳专项维修资金68000元。被告建达公司辩称,其于2006年获得产权,至本案诉讼已有6年之久,原告从未主张过维修资金,其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
       本案经一审、二审,最终两审法院都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建达公司缴纳物业维修资金68000元。

【律师说法】
       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为特定范围的公共利益,即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利益而特别确立的一项法定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与存在仅仅取决于义务人是否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范围内的住宅或非住宅所有权人。所以,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是一种旨在维护共同或公共利益的法定义务,只存在补缴问题,不存在因时间经过而可以不缴的问题。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其中,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基于专项维修资金的性质和业主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义务的性质,被告建达公司不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业主大会起诉追讨专项维修资金已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