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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一方单独购买的房屋如何认定?--许迪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6-2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张卫国(化名)和孙燕(化名)于1988年经人介绍认识3个月后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次年育有一子张鑫(化名)。一家三口居住在孙燕父亲单位分配的公房里。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二人于婚后常吵架,张卫国情急之下还会对孙燕拳脚相加,孙燕为了孩子选择忍气吞声。

      2002年初,二人因家庭琐事再次爆发矛盾,随后张卫国离家出走,双方分居。张卫国离家后,孙燕独自赡养父母并抚养儿子张鑫。2004年孙燕父亲单位实行房改,孙燕东拼西凑了3.6万元购买了下了一家人居住的公房(下称“房改房”),并登记在个人名下。

      十一年后的2013年,孙燕名下的房改房被征收,孙燕共获得征收补偿款45万余元。孙燕用这笔钱为儿子张鑫在A小区购买住房一套,作为日后结婚之用。此时,张卫国得知这一消息,并于2015年4月将孙燕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张卫国和孙燕婚姻关系解除,并驳回了原告张卫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张卫国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的核心焦点在于,孙燕名下的房改房和孙燕为张鑫在A小区购买的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房改房最初来源于孙燕父亲单位分配的公房。张卫国在离家双方分居后与孙燕没有任何经济来往,孙燕独自赡养父母并抚养双方婚生子张鑫至成年,且单独出资购买了父亲单位的公房。纵观全案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张卫国在离家出走后与孙燕有经济混同行为,因此原房改房是由孙燕独自出资购买的,法院认定为是孙燕的个人财产,并无不妥。

      此外,孙燕为儿子张鑫购买的A小区房屋的购房资金来源于原房改房的征地拆迁款,而该笔拆迁款由孙燕个人享有,现孙燕用该房屋拆迁补偿款为儿子张鑫购买A小区的房屋,属于赠与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法院也没有将A小区房屋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