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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亲戚的拆迁指标及名义购买的经济适用房,能否被收回?--田留苗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6-2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王军(化名)家住顺义区后沙峪,2005年王军家遇到拆迁,安置房屋三套。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由于王军家庭人口少,将其中的一套优惠购房指标给了自己的妹妹。由妹妹使用该购房指标,并支付购房款,以王军的名义购买上述经济适用房。

      安置房屋交付后,王军妹妹一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居住使用至今。随着北京房屋价格不断上涨,王军认为经济适用房不能借名购买,故,2018年王军突然将妹妹起诉至法院,要求腾退房屋。王军妹妹咨询律师如何应对。

[律师分析]
       案件的客观情况是王军妹妹借用王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购房指标购买经济适用房,并登记在王军的名下。后房屋价格上涨,王军欲向妹妹要回房屋。王军妹妹的上述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借名买房行为,其借名购买的房屋具有特殊性,属于保障性住房。

      首先,借名买房在法律上是受保护的,但借名购买具有保障性的经济适用房屋或两限房屋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本案更为特殊的是王军妹妹所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的购房时间是在2018年4月11日之前,其实际购房时间为2005年。

      根据法律规定,就王军起诉其妹妹腾退房屋的诉讼中,王军妹妹可在此诉讼中提出反诉,要求王军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虽然双方没有借名买房协议,但是通过购房款项的支付、房屋的装修、长达十余年的稳定使用,可以推断双方的借名买房事实。

       虽然借名购买的是经济适用房,但是购房时间在2008年4月11前发生,因此,双方的借名买房合同合法有效,法院应驳回王军的诉讼请求,支持王军妹妹要求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