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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付雪薇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6-2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股东通过诉讼实现查账的权利往往是因为其分红权利、经营管理权利等收到了侵犯,为了掌握进一步的证据而进行了股东知情权诉讼。实践中,股东取得了股东知情权纠纷的胜诉判决后,又遇到被执行人不配合执行、拒不提供账簿的情况,那么对此种情况有哪些执行措施呢?
 
一、将被执行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二款,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工商、公安、环保等行业审批部门在对监管领域内严重违法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行政处罚或撤销、吊销、注销、缴销其许可证。
   
      公司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被限制高消费。
 
二、公司拒绝提供账簿应担支付迟延履行金,给执行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双倍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三、对被执行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责令交出后拒不交出的法院可以采取搜查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了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的,人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其处理外,还应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搜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