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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需满足什么条件?--许迪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6-2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在现代社会,离婚、再婚早已不再是世俗不能忍受之事,如果再婚的一方有子女就会产生继父母子女关系。甲男和乙女婚后育有一女丙,丙3岁时,甲乙离婚,丙随甲生活。

      随后甲男又娶了丁女,十年后甲男和丁女也离婚了,离婚后第二年丁女去世,丙认为丁和其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形成了抚养关系,要求作为丁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丁女遗产。

【法院审理】
       本案经法院审理,确认丙和丁存在抚养关系,并依法判决丙继承了丁的部分遗产。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并明确《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也规定,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后,仍有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但是在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后,曾经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还可以继续呢?这主要取决于继子女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

      但继父母与继子女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形成抚养关系,我国《婚姻法》未作规定,理论上和实践中也未形成统一的标准,抚养关系判定标准的主要观点有三种:(1)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2)除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外,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形成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3)认为只要继父母与继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就可以认定他们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

      结合本案,虽然丙的生父甲与继母在一起生活10年后离婚了,但当事人并没有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诉讼,法院也没有作出是否准许的调解或判决,因此,丙和丁的继父母子女的关系仍然延续。随意如果此规则适用到继承法,则在本案中,丙继承丁的财产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