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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起立遗嘱带来的麻烦?--田留苗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6-2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一、案例
        李果(化名)与王然(化名)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并于北京市朝阳区购买二居室商品房一套供一家四口居住,登记在李果名下。

      二人子女均已年满20岁,李果由于身体不好与王然协商后,二人对上述房产立遗嘱如下:二人共有房产归儿子李小果(化名)所有,与女儿王小然(化名)无关。在李果去世后,李小果有权变更房屋所有权人。遗嘱由王然书写,李果与王然在尾部签字,并注明日期为:2017年5月15日。

      2018年3月7日,李果因病去世。王然随儿子一同居住,王小然趁机霸占上述房屋,占为己有。李小果以遗嘱继承之诉起诉王小然,并要求其腾退房屋。王小然认为遗嘱形式不合法未成立,且未生效。李小果咨询律师本案该怎么办?
 
二、律师分析
       本案李果与王然所立遗嘱并不是法律上的传统遗嘱。《继承法》规定的遗嘱五种形式为: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遗嘱。本案中夫妻二人所立遗嘱属于“共同遗嘱”,共同遗嘱往往会引发下列争议:

 1、自书遗嘱要求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写日期。共同遗嘱往往由夫妻中一人代笔,夫妻分别签字,写日期。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方往往认为自书遗嘱因不是立遗嘱人亲笔所写,认为遗嘱形式不合法,遗嘱不成立或无效。

 2、共同遗嘱中,立遗嘱人的夫妻往往不会同时死亡,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会认为遗嘱继承在立遗嘱人死亡后开始,共同遗嘱中有一人未死亡,因此遗嘱未生效,不能发生继承的效果,并以此来对抗原告,本案中亦是如此。
 
      本案李果与王然立共同遗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虽然李果并未实际书写遗嘱,但其在配偶王然代笔的前提下,二人签名并写日期。虽然遗嘱在形式上存在瑕疵,但能够体现出立遗嘱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遗嘱有效。

      遗嘱中二人已经明确将房产给予儿子,与女儿无关,二人明确了遗产的分配方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本就是每人二分之一份额,李果去世后,其享有的房产二分之一份额根据法律规定已经发生遗嘱继承。因此李小果可以获得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本案中王小然将房屋占为己有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李小果的所有权,法院应当支持李小果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