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2010年,李某与他人共同成立了一家公司,持股比例为10%,对于表决权无特殊约定。李某已经实缴出资,但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自公司成立以来,虽然每年都有盈利,但从未向股东分配过利润。李某曾向公司大股东(即董事长)提出要求分配利润,被其拒绝。李某认为自己作为公司股东,但是却没有获得任何收益,心有不甘。他该怎么办呢?
[律师分析]
分配利润权,又称为分红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依法受到保护。如果股东的分配利润权受到侵犯时,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分配利润
李某持有公司10%的股权,在公司章程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享有股东十分之一的表决权。根据公司法第39条的规定,李某依法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公司分配利润。
2、行使股东知情权
李某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了解。不论采取何种方式维护自身权益,首先要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李某可以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3、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李某可以确定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从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且没有其他不符合分配利润条件的情形。如果股东会决议不分配利润,且李某反对该项表决的,李某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权。关于回购股权的价格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可以由公司和请求回购股权的股东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公司净资产为基数,按照持股比例确定回购股权的价格。
4、转让股权
除了上述方式,李某还可以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获得收益,即直接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也可以在其他股东不同意受让股权的情况下依法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