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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编剧主张《一出好戏》抄袭事件的法律分析--李彦军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8-1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事件背景】

8月10日,黄渤自导自演的电影《一出好戏》正式上映,仅仅3天时间,就突破了5亿票房,票房成绩令人期待。

8月12日晚,微博名为“炅灵子Bess”的网友在新浪微博上发表文章,称其在2013年撰写了电影剧本《男人危机》,当时曾邀请黄渤出演该剧男一号,并在“第一时间通过关系将剧本递给了黄渤方”,但被拒绝,在看过电影《一出好戏》后,“发觉《一出好戏》抄袭借鉴了《男人危机》剧本中的故事创意与框架,为了规避侵权风险对大量的细节进行了有针对性的重编”,“目前正在积极地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截至目前,电影《一出好戏》剧组及官方微博没有对上述微博文章进行回应。

【法律分析】

对于此次微博曝光《一出好戏》(以下简称《一》剧)剧本抄袭《男人危机》(以下简称《男》剧)剧本事件,由于只有《男》剧一方的微博文章和自行总结的情节对比,没有看到更多的证据材料和《一》剧一方的回应及材料,因此,本文不对该事件本身的是非曲直进行评价,仅从法律角度对此类纠纷进行分析。

一、影视剧本抄袭的判断标准

“实质性相似”加“接触”是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核心标准,指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有证据表明被诉侵权作品的著作权人此前具备了接触权利人作品的条件,则被诉侵权作品的著作权人应证明该作品的合法来源,否则即构成侵权。

(一)何为“实质性相似”

著作权法保护作品,但并非作品中的任何要素都受到保护,只保护思想的表达但不保护思想本身。思想通过文字进行表达,如何区分思想与表达是判断剧本是否构成抄袭的难点。一般认为,作品的表达主要指文字、色彩、线条等符号以及体现作者思想、情感的内容,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但是创意、公有领域的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和唯一或有限表达不在保护范围之内。如果受保护的表达构成了实质相似,则可以判断两个作品构成了实质相似。

影视剧本属于文学作品,其表达不仅表现为文字,也包括文字所表述的故事内容,如果情节选择、结构安排、故事发展等反映出作者独特的选择、判断和取舍,即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在琼瑶诉于正《宫锁连城》侵犯《梅花烙》剧本著作权纠纷一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如果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足够具体的表达,且这种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在被诉侵权作品中达到一定数量、比例,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或者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的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已经占到了权利作品足够的比例,即使其在被诉侵权作品中所占比例不大,也足以使受众感知到来源于特定作品时,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

(二)接触

接触是指被诉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到、了解到或者感受到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接触可以是一种推定。权利人的作品通过刊登、展览、广播、表演、放映等方式公开,也可以视为将作品公之于众进行了发表,被诉侵权人依据社会通常情况具有获知权利人作品的机会和可能,可以被推定为接触。

二、《男》剧认为《一》剧构成抄袭该如何维权?

根据上面的分析,如果《男》剧认为《一》剧构成侵权,需要证明二者存在实质性相似且《一》剧权利人曾接触《男》剧作品。

1、关于“实质性相似”,需要对两部作品的内容进行比对,进而判断二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炅灵子Bess”已经在微博上公开了两部作品的主要情节比对情况,最终是否构成侵权可能需要司法机关审查后作出认定。

2、关于“接触”,《男》剧没有拍摄并上映,因此不能直接推定《一》剧创作人员接触过《男》剧。微博文章中称曾将《男》剧剧本递交给黄渤,则递交剧本的证明材料可能成为证明“接触”的关键证据。

3、关于维权方式,可以通过协商、向法院起诉等方式解决。如果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男》剧权利人可以向《一》剧权利人的住所地或者影片上映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三、《一》剧面对《男》剧的曝光有哪些权利?

《男》剧主张《一》剧侵权,不代表侵权行为真实发生,如《一》剧不认为存在侵权行为,则最终可能以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准。因此,作为被控侵权方,《一》剧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以下方式:

1、对《男》剧的微博文章置之不理。《男》剧发声不代表其主张必然合乎法律规定,也不代表《一》剧必然构成侵权,《一》剧开局票房成绩良好,该微博文章的阅读量和媒体报道数量有限,对《一》剧票房几乎不会形成负面影响,对于《男》剧的微博可以不作回应。

2、通过媒体对《男》剧的微博文章进行回应,表明己方剧本的合法性和对被控侵权的态度。

3、如《男》剧权利人向法院起诉,则依法应诉。

4、如《男》剧的微博文章与事实不符,给《一》剧造成了损失或者负面影响,《一》剧权利人可以向法院主张“炅灵子Bess”的侵权责任。

【建议】

剧本抄袭不但给影视从业者造成伤害,也会对影视行业造成负面影响,不利于行业的长期发展。为了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本文给予以下建议:

1、尊重原创和知识产权。抄袭不利于影视行业的良性发展,作者、编剧、影视投资人和制作人应从主观上杜绝抄袭他人作品的思想,共同为影视行业建设一片净土,形成良性循环。

2、作者、编剧加强权利保护意识,并注意以下以几点:

(1)如接受委托进行创作,则应当事先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剧本著作权归属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在履行合同期间,保留创作、提交剧本等履行合同相关的证据。

(2)如自行创作完成剧本后与他人进行合作、转让,先办理版权登记;洽谈合作期间注意保密工作;在未签订合作协议或者保密协议前,避免交付剧本文本;如需披露或者交付,保留好邮件、快递等披露剧本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