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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公司广告需谨慎,一不小心就违规--许迪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8-1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广告已成为企业的重要宣传途径之一,特别是对处于风口浪尖上的互金企业,没有广告和宣传,老客户留不住,新客户进不来,不明真相的还以为该企业关门跑路了。即使线下的广告可以暂停或下架,但线上的网页、公众号等还是要做的,当然做的前提是依法合规。

今年3月,继央行下发关于开展金融广告治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监测和区域性金融广告治理工作试点后,工商总局等十一部门,以及各省市工商局也陆续发出通知,指出要相关监管部门加大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力度,引起互金行业一片紧张,有广告被要求修改的、暂停的、下架的,甚至还有要求广告发布单位撤回、消除原来广告痕迹的,五花八门,形态各异。那么互金广告在做的过程中需要在哪些方面特别加以注意呢?律师为您大致总结提示如下:

1、对金融产品或服务应尽到风险提示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虽然还没有颁布实施,《广告法》也规定了“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因此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互金企业没有风险提示的可能会受到处罚。

2、对收益应避免做出保证性承诺。

《广告法》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少互金平台为吸引投资者的眼球,就年化收益等做出保证性承诺,因此要承担违法的后果。

3、避免虚假宣传。

实践中,个别互金企业未经有关部门许可,违规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类似上述的不实消息,不得进行广告宣传,否则将涉嫌虚假宣传。

4、宣传形式应合法。

互金行业广告在初期基本处于“野蛮生长”状态,广告行为多种多样,借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特别是借助商业论坛、第三方网站、微博微信大V号等形式比较常见。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否则就是“软文”、“软广告”,而工商部门对其他行业之前处罚也是十分严格,互金行业接下来也是概莫能外。

除此之外,互金行业中的个别企业在日常宣传中常使用“最高”“顶级”等类似用语,如服务“最专业”、收益“最高”、安全“最有保障”等,殊不知,一个“最”字就可能给企业带来20-100万元的处罚。另外,使用“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如拉新宣传“收码送校花”的广告就被工商部门处罚了。

总之,在日常经营中,互金企业在注意控制经营风险的同时,也应控制好广宣风险,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