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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如何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付雪薇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8-1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拒赔,投保人起诉时长发生。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中,若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就责任免除条款已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就会被判败诉。

法律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的表现形式

1、单独的告知函,并请投保人签章确认

2、在保险合同中设置告知的确认条款或声明条款,内容是保险人已经就免责内容进行了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说明:

(1)免责条款提示字体大于其周围文字的字体;

(2)提示在保单的显要位置;

(3)提示记载免责条款内容的具体条款,且投保人确认;

(4)保险条款中的免责部分内容加黑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