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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擅自在网上发布他人影视作品,有可能要坐牢--李彦军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8-2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某电影发行公司取得了某部外国电影作品的独家发行权。某网站未经该发行公司取得,擅自将该电影上传至网站供用户有偿下载。发行公司认为该网站的行为侵害了其对该电影的独家发行权,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发行公司仅享有电影的发行权,该网站的行为损害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公司无权起诉,因此驳回了发行公司的起诉。

【律师分析】

一、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不同的著作权范畴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以上述案例中,发行公司虽然取得了独家发行权,但仅能限制他人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印件。网站将电影上传在网络上供用户下载,侵犯了该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由于发行公司不享有电影的信息网络发行权,其无权以侵犯发行权为由获得赔偿。

二、该网站的行为仍有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虽然发行公司通过民事诉讼无法维护自身的利益,但法律赋予了发行公司通过刑事诉讼追究网站法律责任的权利。

根据《刑法》第217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复制发行”一词进行了解释,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该网站将电影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如果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仍有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将面临刑事责任的风险。

该网站的上述同一行为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可能面临不同的法律后果,这是由于司法解释对“复制发行”采取了与著作权法不同的定义所导致,严格意义上讲,司法解释可能存在超出法律规定进行扩大解释之嫌。但是在司法解释进行修改前,上述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中的差异仍可能长期存在,建议司法机关对司法解释进行修正,以保持法律概念的统一性和法律体系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