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个人合伙纠纷诉讼
(一)常见个人合伙纠纷的请求类型
1、分割合伙财产、分配经营利益;
2、返还出资款;
3、承担经营损失;
4、入伙或退伙问题;
5、合伙债务承担。
(二)对合伙关系的认定
个人合伙关系区别于劳务关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有以下的特点:
1、基于书面或口头合伙协议成立;
2、合伙人提供资金或者实物或参与合伙经营、劳动
3、合伙人参与盈余分配;
4、合伙财产的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
虽然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但获取固定劳动报酬、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的、不参与盈利分配的,并接受管理的,则应当成立劳务关系。
仅提供资金并收取固定利息,但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的,并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的,则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三)个人合伙的清算问题
个人合伙财务管理一般比较混乱,一般合伙人在经营过程中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一些法院认为,因合伙未经清算,账目无法查清,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干脆不准予立案。《民法通则》未就个人合伙的清算作出规定,《民事诉讼法》亦未将个人合伙清算规定为诉讼的前置程序。
此类案件诉讼过程中,原告需要配合法院通过调查取证、证据保全以及委托审计等方式,清算合伙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