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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抽逃资金行为辨析--田留苗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8-2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陈忠实(化名)与李勤勉(化名)于2016年5月分别实缴出资100万元注册成立了星光电脑主机有限公司(化名,下称“星光公司”),二人各占公司50%股权。因星光公司主要经营电脑主机销售,故公司需要较大的现金流。

2016年9月星光公司现金流出现问题,公司无法正常采购。经李勤勉核实发现,2016年6月在陈忠实实缴出资100万元并验资完成后,其将100万的出资悉数转出并支付给了一家名为远洋公司(化名)的法人单位。

经李勤勉进一步查证,得知陈忠实自始至终不具备任何经济实力,其100万的实缴出资系通过远洋公司注册中介垫资支付(下称“远洋公司”)。如今星光公司经营困难,李勤勉问如何处理此事?

[律师分析]

本案中陈忠实找远洋公司垫资实缴出资经验资后悉数转出的行为属于《公司法》中规定的抽逃出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其抽逃出资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星光公司及李勤勉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更为棘手的是陈忠实不具备实缴出资的经济能力,如何才能解星光公司的燃眉之急这一问题?

本案中还有另外一个能够承担责任的法律主体,即远洋公司。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因此,李勤勉可以星光公司的名义,以陈忠实及远洋公司为被告,以股东出资纠纷为案由,要求李勤勉返还100万元的出资款并支付利息,要求远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紧紧抓住远洋公司这根有钱的稻草,从而盘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