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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债过程中“老赖”坠楼,债主被判无责--许迪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8-2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方伟(化名)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2014年方伟因借款逾期不还,债权人李某将方伟及其妻子诉至法院,法院判令被告方共同偿还李某借款本金40多万元及利息。

但判决生效后,方伟夫妇仍没有按时还款。后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方伟夫妇书面承诺对借款本金和利息分期偿还。但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方伟夫妇仍没有如约履行。不仅如此,二人还玩起了“失踪”,先后采取搬家、换单位、换手机号等办法,致使李某的债权一直未能得以实现。

2017年某日的晚上,李某和朋友王某等人一同外出,无意间碰见了失联已久的方伟,于是上前要求其还钱。方伟称“我不欠你钱”并企图离开,双方僵持不下,李某随行的朋友王某遂报警,并协助李某将方伟一起拉至派出所。民警在了解情况后,告知经济纠纷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双方商定等到天亮后,一起到法院作进一步处理。在等待天亮过程中,方伟借上厕所之机,给妻子发信息要求妻子把银行卡里的钱赶紧转走。李某和王某等人为防止方伟逃跑,守在厕所外。方伟为求脱身,尝试通过卫生间的窗户脱离“险境”,在翻窗过程中不慎坠楼身亡。

方伟家属认为,债权人讨债限制了死者的人身自由并导致其坠亡,遂诉至法院索赔。本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本案中债权人的讨债行为属于合理限度内的私力救济,不构成侵权,无需赔偿。

近年来,类似本案的民间借贷案件屡见不鲜。由于个别债务人的不诚信举动,导致债权人的债权迟迟无法实现;又或者即使获得了胜诉判决,但执行仍是个老大难问题。为此,很多债权人为使债权尽快实现,在选在法院公力救济的同时,还采取了私力救济的方式,为了追债,自行或雇人跟踪、骚扰、威胁债务人,甚至借助“黑社会”等势力进行暴力追讨。这些讨债方式很容易演变为民事侵权行为,使用不当会激化矛盾,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违法犯罪。

在本案中,债权人李某在发现方伟并拉住方伟要求还款以及全程跟随守候等行为,目的是为了确保天亮后共同到法院处理债务问题,并非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李某和其朋友王某的行为属于合理范围内的私力救济行为,没有超过合理和必要的限度,双方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方伟在此过程中,甚至可以自由活动和收发手机短信,可见债权人并不存在侵权行为。而方伟在未受到人身安全威胁的情况下,明知危险仍试图借上厕所之机翻窗逃离派出所,不慎坠楼致死,其过错明显,应自行承担责任,债权人李某等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法院的判决完全合法且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