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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公司对外欠款应如何提起诉讼?--田留苗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1-0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宋涛(化名)为福建人,2017年来北京发展,成立了东方巨龙纸业(化名)一人有限公司(下称“巨龙公司”),宋涛是巨龙公司的唯一股东。巨龙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办公用纸的销售。2017年-2018年5月间巨龙公司共计从王然手里购买纸张共计28万吨,尚拖欠王然货款人民币40余万元。巨龙公司与王然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交易行为简单,王然给巨龙公司供货,巨龙公司支付货款。

巨龙公司现状为:

因经营不善已经停止运营,无任何可供偿还债务的财产;股东宋涛已经返回福建,拒绝与任何债权人联系。王然问如何才能尽最大可能的索回欠款?

【律师分析】

从该案案情可以看出:

1、巨龙公司没有可供用于还债的财产,起诉巨龙公司胜诉后,判决无法执行;

2、不能直接起诉宋涛要求还款,因为与王然形成买卖关系的系巨龙公司,合同具有相对性,宋涛不是适格的被告;

3、即便可以单独向宋涛提起诉讼,尚不讨论诉讼的胜负,仅凭宋涛是福建人,因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为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法院,王然需要向福建省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成本太大;

律师观点:

因为巨龙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极容易产生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情况,因此《公司法》制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是否应为一人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举证责任倒置,应由宋涛举证说明。

为了突破只能在福建省法院提起诉讼成本高的问题,因巨龙公司在北京注册,律师建议将巨龙公司和宋涛均作为被告一同提起诉讼,这样可以尽最大可能的突破诉讼管辖和公司无力偿还债务的两大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