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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的妥协,法院不能拿来直接判!--程元第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1-2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张某和刘某本是好友。刘某为做生意向张某借钱,张某借给了刘某五万块钱。到期后,刘某无力偿还。且张某刘某因琐事关系破裂,张某见过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还钱。

一审法院首先为双方当事人主持调解。考虑到刘某的确无力偿还全部的五万元本金,张某做出妥协,最低可以接受刘某只偿还三万元。刘某表示没有经济能力履行,双方未达成调解。一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在现有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判决刘某偿还张某本金三万元。

张某收到判决书的那一刻心中感到不服,原本出借五万元,判决书中却变为了三万元,难道是因为自己在调解中让步的结果?张某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中认定张某债权金额的依据的确是调解过程中张某让步后的债权金额。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最终,二审法院对原判决作出了纠正,判决刘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