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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拒收律师调查令,拒不配合律师调查,被法院罚款10万元--许迪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2-1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回顾】
       近日,山东省某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案件的过程中,原告向该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法院经审查后,为原告方开出了《调查令》,原告方聘请的律师遂执《调查令》去某咨询公司调取证据。但在取证过程中,被要求提供证据的某咨询公司无正当理由拒收律师调查令,且拒不配合提供有关证据,经法院合法传唤,仍拒不到庭参加听证,影响了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

      法院认为,被调查取证的公司有义务接收律师调查令并配合履行有关法律义务,其拒不配合的行为已经构成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决定对其予以罚款10万元。后经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决定维持一审法院的决定。随后,被处罚的单位已按期缴纳罚款,并按《调查令》要求向法院提供了案件相关证据。

【律师分析】
        律师调查令,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自行调查取证难以获得相关证据时,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其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的人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书。实践中,持令调查的证据主要包括:银行账户、登记材料、档案材料、财务凭证、权利凭证、出入境记录等书证、电子数据以及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

       一般来说,接受调查的人在核对调查令和其他证件无误后,应当依法提供给律师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不能当场提供的,也应当在收到律师调查令之日起三日内提供。但是接受调查人有权拒绝提供律师调查令指定证据以外的其他材料。此外,接受调查的人还应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如接受调查人是单位的,还应在提供的材料上加盖公章或档案章。如果接受调查的人不能按时提供证据、无证据提供或者拒绝提供律师调查令指定证据的,则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函告给法院。
本案中,被调查的某咨询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调查令,拒绝提供调查令上要求提供的证据材料且逾期不向法院说明理由,完全无视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对此,法院开出10万元罚单,并要求其继续如实提供的决定是完全合理且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