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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律规定:银行卡被盗刷,怎样才可能获得银行的赔偿?--许迪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3-1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家住福建省漳州市的小丁(化名)某日突然收到银行短信,显示其某张银行借记卡在当日上午共发生4笔交易,额度分别为:9.2万元、9.2万元、9.2万元和9.25万元,共计36.85万元。而实际上小丁当日上午根本没有过任何消费行为。

小丁到银行查询后发现,短信里的4笔交易发生地点均在湖南某市,根本不在漳州,很显然自己的银行卡被人异地盗刷了。小丁手持该卡在漳州的家中拍了一张照片(证明自己当日在漳州本地),到家附近的商场进行了一笔小额刷卡消费(索要发票),随后通过电话银行对该张借记卡做了挂失处理,并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

第二天,小丁在向银行说明由于自己的银行卡是被盗刷,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的损失时,银行方面以小丁对银行卡保管不当为由拒绝了其要求。由于公安机关暂未追查到银行卡的盗刷人,在与银行多次交涉无果后,小丁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因银行卡被盗刷所产生的损失。

最终,经过法院审判,小丁的诉讼请求获得了支持。

【律师分析】

本案中,作为在湖南盗刷银行卡的一方,其法律责任毋庸置疑。但就小丁和发卡行之间,存在的是合法有效的借记卡合同关系。在该关系中,原告小丁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和保护密码安全的义务;被告负有保障原告借记卡内资金安全和鉴别借记卡真伪、谨慎审查借记卡的义务。而涉诉借记卡中36.85万元在交易时,显然不是发生在小丁实际所在的漳州本地,后原告小丁即时采取了到银行查询核实、拍照、在漳州当地再进行一笔小额交易(证明自己当时在漳州,而不在外地)挂失、向公安机关报案、向银行核实并打印了借记卡明细清单等措施。

依据时间、空间等常识可以判断出,涉案交易应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利用伪造复制的银行卡进行的伪卡交易。犯罪嫌疑人能够利用伪卡进行交易,表明该银行发放的借记卡不具有唯一的可识别性和不可复制性,被复制的银行卡不能被交易系统排除,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由此认定银行在储蓄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违约行为,应当赔付小丁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小丁的诉请,完全合法且合理。

律师提醒广大持卡人,遇到银行卡被盗刷问题时,首先需要证明在涉案交易发生时,您手中保管着的是真实的银行卡。发现异常后立即通过电话银行等方式冻结卡账户,并立即将卡内余额取现或转至安全账户。 同时,应在第一时间到附近的银行柜台、ATM机或POS机进行刷卡交易。只要您在终端机器上使用了银行卡,不论是取款、消费、还是账单打印等操作,均会留下记录,这些记录都可以作为证明被盗刷系伪卡交易的有力证据。最后,开通银行短信提醒也很有必要,持卡人可在第一时间获知银行卡内存款情况,发现任何异常,可立即通过冻结、挂失等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以证明持卡人已经尽到足够的注意和止损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