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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档案中的签字不是股东本人所签,能否取消股东资格?--李彦军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3-1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张某是一名普通工人。2016年,张某接到法院通知,称其担任股东兼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被债权人起诉,要求张某接收法院材料。

张某想起自己曾经丢失过身份证原件,可能被他人冒用,在查阅该公司的工商档案后,发现工商档案中的签字与其本人的签字不一致,遂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不具有该公司的股东资格。诉讼中经司法鉴定,工商档案中署名为张某的笔迹和其本人笔迹不一致。但除了鉴定意见外,张某未提供其他证据,且工商档案中有张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法院以张某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律师分析】

1、工商档案中的签字不是本人所签,不能证明本人必然不具有股东资格。

在实践中,公司在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时,经常委托代办机构代为办理,因此大量存在由代办机构代为办理工商登记、代为签字的情形发生。这种情况下,如果单纯以工商档案登记材料中的签字不是本人所签为由,否认不具有股东资格,可能导致与事实不一致。

2、如果单纯以工商档案中的签字不是本人所签为由,确认不具有股东资格,可能存在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或者虚假诉讼的问题。

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第三人基于对工商登记的信赖与公司进行交易,有理由相信登记股东具有公司的股东资格。由于代办机构代为签字的情况大量存在,单纯以签字不一致为由否认股东资格,可能会直接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同时,在公司存在债权纠纷的情况下,股东提出不具有股东资格之诉,不排除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

3、当事人如否认不具有股东资格,除了证明签字不一致外,还应当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明。

工商登记的签字不一致,只能证明不是本人所签,不能证明成为公司股东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意思表示错误。因此,如证明不具有股东资格,还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者不同意成为股东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