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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律规定:公司的分公司,是否有资格成为被告?--张静丽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3-1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甲与乙存在贸易往来,乙多次大量从甲购进货物。双方按月结算,最初的一年双方合作融洽,甲公司按照乙公司提供的订货单按时发货,乙公司按时结算价款。第二年起,由于乙公司效益问题,不再能够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迟延履行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甲公司权益,双方已经丧失了合作的信任基础。可是甲公司翻出来合同一看,所有合同的签章主体均为乙公司的分公司。并且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为乙方所在地。

那么甲公司将采取如何的策略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分公司是否有资格成为被告呢?

【法律分析】

根据《公司法》的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5)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也就是说,分公司只要依法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能够以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实践中,为了确保被告能切实地履行判决。因此,原告在被告选择上,应当以便利诉讼,便于执行,诉讼成本低,能够最终实现诉讼目的为原则。通常,人们会选择分公司以及总公司为共同被告,这样既方便原告诉讼时选择管辖法院时有更多的空间,也更有利于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