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宋冉(化名)与王然(化名)于2015年3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宋涛(化名)。二人于2017年5月7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由王然抚养,宋冉每月5日前向王然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婚后二人共同经营的烧烤店归宋冉继续经营,宋冉需在3个月内向王然支付折价款人民币35万元。二人协议离婚后至今宋冉尚未向王然支付烧烤店折价款人民币35万元,王然问如何处理。
【律师分析】
本案中,王然与宋冉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对子女的抚养权及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离婚协议内容真实、自由,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协议内容。
就宋冉不支付对价款的行为,王然可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向宋冉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折价款。如宋冉不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孩子抚养权问题,王然可以抚养关系纠纷向宋冉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