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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律规定:房管局对物业公司的备案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程元第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3-1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件】

王某系某小区业主,该小区并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该小区物业公司与当地镇政府勾结,伪造了《小区业主调查说明》,再由镇政府出具《情况说明》,经房管局备案,取得了手续。

王某认为,房管局作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严格审查的职责,并未按照备案程序对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相关手续材料等进行严格审查,致使该非法物业服务合同顺利通过备案,是行政违法行为。

王某将房管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房管局对该备案行为予以撤销。

【律师分析】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合同予以备案的行为不具备许可或审核的性质,亦不具备判断服务合同效力的功能。房管局对物业服务合同予以备案,并未对作为业主的王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该备案行为不具有可诉性,王某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予以驳回。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了王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