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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律规定:让快递将网购商品放超市,发生丢失谁的责任?--张静丽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3-1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现代社会网上购物越来越流行,男男女女、老老少少越来越被这种便捷的购物方式所吸引,这也就成就了现代流行的‘6.18’,‘11.11’。快递员送快递物品时,可能会遇到家里没有人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快递员会放在快递柜里,也会放在小区内的超市里面。

物品无故失踪了,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法律分析】

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快递员按照物品收件人的要求放到超市内的,这种情况下,相当于快递员履行完毕了服务合同中的义务,如果是快递员在没有征询收件人的要求私自放的,那就完全不一样了。按照《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超市有没有责任呢?

按照《合同法》的相关约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超市往往都是无偿接受收件人的寄存,如果没有重大过失,超市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