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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打瞌睡是否可以成为开除的理由?劳动法是这样规定的!--程元第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3-2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某公司因员工小山上班经常打瞌睡而将其辞退,小山认为公司违法劳动合同,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公司向仲裁委提交该公司《规章制度》,确实将“上班打瞌睡”列入“单位可依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内,小山亦认可其上班时间瞌睡的事实。但仲裁委最终还是认定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决公司向小山支付经济赔偿金。

这是为什么呢?

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仅要证明曾依照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还要证明该规章制度曾向劳动者公示。若其不能证明,该规章制度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