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7年4月宋冉口头告知王然:其现在有一个理财项目十份赚钱,年收益比例能够达到24%,只要通过他的账户进行理财,稳赚不赔。王然听后随即与宋冉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协议约定:1、委托人王然,受托人宋冉;2、王然委托宋冉代为理财,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半年后宋冉向王然返还本金及收益人民币共计112万元。半年理财时间届满后,宋冉告知王然理财项目亏损,本息无法偿还,从法律上其没有责任。王然咨询律师问自己的钱款能否向宋冉索回?
【律师分析】
首先在这里我们要就委托理财协议的性质进行分析:委托理财应符合有盈有亏的可能性,且本案中宋冉应就委托理财项目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王然与宋冉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内容为固定本金和利息的形式,到期后应当无条件还本付息,故王然与宋冉签订的名为“委托理财协议”其实质应当为民间借贷行为。
在排除宋冉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犯罪嫌疑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常认定这种固定本息,到期无条件还本付息的行为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因此,在出借款项借期届满的情况下,王然有权利要求宋冉偿还本金并支付约定的法律范围内所支持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