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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出具的《询证函》,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程元第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2-1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A公司将自己公司的货物出售给B公司,约定货到后付款。A公司如约履行了发货的义务,但B公司收到货后没有对货物的数量质量提出异议,也没有支付货款。A公司由于常年与B公司有业务往来,并未结账催款,仅于交货后1年10个月以后,曾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B公司邮寄有关双方账目的《询证函》,《询证函》注明:“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B公司对此《询证函》未盖章确认。

      三年多过去了,由于B公司丝毫不提对这笔生意付款的事宜,A公司直接将B公司起诉至法院,主张B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B公司抗辩,A公司三年没有向B公司主张货款,也没有采取相应法律途径,现在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B公司可以不支付货款和违约金。A公司举证提交《询证函》,证明曾于诉讼时效内主张债权,诉讼时效应当中断。B公司认为,此《询证函》没有B公司盖章确认,说明B公司对核对账目不认可。“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说明A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邮寄《询证函》并非为了催收结算,不具有催收结算的意思表示,除此之外A公司没有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丧失了胜诉权。

     最终,法院采信了B公司的意见,认为该《询证函》不足以证明A公司在诉讼时效内向B公司主张过债权。驳回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