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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律规定:未约定利息,欠债的人就一定不用支付利息吗?--田留苗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2-1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一、案例
       2017年3月宋冉(化名)自王然(化名)借款人民币4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8年3月,未约定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宋冉拒不还款,并声称想继续无息使用上述借款本金一年,王然未同意,二人不欢而散。

      2018年11月,宋冉仍未还款,王然咨询律师难道还要无息给宋冉使用自己的资金吗?

二、律师分析
       宋冉自王然处的借款因借款期限已经届满,宋冉应向王然偿还借款本金。因为二人在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息,因此借款期限内宋冉无需向王然支付任何利息。

      借款期限届满后,王然明确拒绝了宋冉延长借款期限和无息借款的请求。即对于宋冉超出借款期限未还款行为,因二人的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因此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宋冉应自借款期限届满后,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向王然支付逾期利息。因此,王然有权要求宋冉返还借款本金,并自借款期限届满后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