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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财产与他人混同,申请人该如何是好?--程元第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2-1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小红因与小绿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纠纷,小红将小绿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确定小绿负有给付小红款项的义务。因小绿在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没有履行给付义务,小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小绿名下无其他财产,但其妻子小白名下有一套婚后购买的房产。

      小红能否向法院申请拍卖该房产,所得款项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款项数额优先受偿?

【律师意见】
       本案中,小绿是被执行人。房屋虽为小绿与小白婚后购买,但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需法院审查。假设该房产系小绿小白夫妻共同财产,小红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房屋,却不能直接申请拍卖。因为那样会损害案外人小白的利益。

       小红可以代位提起析产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将房产中属于小绿的份额析出,再申请法院拍卖该部分房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