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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法院判决的互相认可与执行,“安排”!--程元第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4-0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2019年1月18日,最高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这意味着,内地法院作出的民商事案件的生效判决,可以依照该安排向香港法院申请执行。

举例说明:

内地某A公司与香港某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A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A公司起诉B公司要求支付合同款项。经法院合法送达,B公司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至此,A公司该如何向香港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安排》,A公司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认可和执行。A公司需提交申请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请求事项和理由、判决是否已在其他法院申请执行以及执行情况)、生效判决书副本(法院盖章)、生效证明、法院合法传唤被告的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材料。

香港高等法院受理申请后,认为符合安排的,应当予以认可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