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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朋友间租赁小客车购车指标应注意,这个问题很常见!--田留苗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4-1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宋冉(化名)与王然(化名)系朋友关系。2014年3月,宋冉与王然签订小客车指标租赁协议(下称“协议”)。协议约定:

1、宋冉租用王然所有的小客车指标购买车辆并使用,宋冉每年向王然支付租金人民币2万元。

2、租赁期限为:至宋冉获得小客车购车指标时止。2014年4月,宋冉购买迈腾轿车一辆,车辆登记在王然名下,车牌号为XXXXXX。车辆购买后一直由宋冉使用。

2016年11月王然强行将迈腾轿车开走拒不归还,宋冉无奈将王然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租赁协议无效,并要求王然返还迈腾轿车,无需返还车牌。

其咨询律师自己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分析】

本案中宋冉租赁王然小客车购车指标购买车辆的行为实质上就是我们常说的 “借名买车”行为。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下称“规定”)之内容。由于规定系北京市对车辆限购的地方性法规,从法律位阶上来看,并不属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其二人的行为不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他们的合同不应因此认定为无效合同。

规定的意图在于落实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其根本目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两人的借名买车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违反了《合同法》第七条关于合同订立、履行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二人的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借名买车的行为法院通常会认定合同无效,但就要求返还车辆的行为,法院通常会以返还车辆将会导致“车户分离”的问题产生,而车户分离属于行政管理行为,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范畴为由,驳回返还车辆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