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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仍然生活在一起,一方所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吗?--田留苗律师
发布时间: 2019-10-1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王然与宋冉2016年3月离婚,因宋冉一直无工作,无经济收入离婚时王然将所有的财产都给了宋冉。离婚后二人仍对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同居一室,共同抚养两人的子女,并对居住的房屋共同进行装修。在此期间,王然因生活所需以个人名义向朋友李伟借款人民币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李伟将其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还款。宋冉主张二人早已离婚,该笔债务自己不知情,不应承担还款义务,王然则表示愿意偿还,但自己没有钱。

【律师分析】

本案的一大特点是:王然所借款项发生在与宋冉离婚之后,但二人离婚不离家仍共同生活,并对外以夫妻称之,仍然行使着配偶身份所带来的权利和义务。

两人有着以家庭为单位共同生活的目的,互相扶持,养育子女,共同使用和修缮房屋,互帮互助,具有维持家庭关系的目的性。宋冉无工作,生活所需全部由王然承担。两人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婚姻关系外的共有关系,因此二人应当共同偿还所欠李伟的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