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公司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公司

说公司
无资格报名考试,能否因此与教育机构解除培训合同?--程元第律师
发布时间: 2019-10-1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基本案情:

小吴想参加某职业资格考试,由于自己在校所学专业非该职业,想通过培训机构提供的课程迅速强化专业知识从而通过考试,通过网上联系到了教育培训机构的人员。经与培训机构人员的沟通,小吴确信自己可以参加该考试,遂与培训机构签订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并交纳了课程费。开课一个月后,小吴通过官方正式渠道报名考试,这才知道,受条件所限,自己根本没有资格参加该职业资格考试。小吴十分 气愤,认为教育机构的人员蒙骗了她,想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机构将课程费返还她。那,小吴的理由是否成立?

律师观点:

所谓教育服务培训合同,是教育机构与受教育者之间签订的,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约定教育机构向受教育者提供特定的教育课程服务,受教育者向教育机构支付课程费用的民事合同。在这个合同关系中,教育机构的义务是提供特定的教育课程服务,如无特别约定,一般不包含受教育者对报考科目资格的承诺。作为受教育者,同时也是准备备考的学员,有义务对自己是否符合报考资格进行确认。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小吴以教育机构误导为由解除合同并无法律依据,因此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