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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犯了罪到底过多久就可以免于刑罚了?--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5-0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2016年8月26日,经公安机关连续奋战,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在甘肃白银及内蒙古包头两地实施强奸杀人作案11起,杀死11人的犯罪嫌疑人高承勇(男,52岁),在白银市被公安机关成功抓获。

有网友质疑,第一起案件到2016年已有28年之久,那高某的犯罪行为是否已经过追诉期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乍看之下确实是超过了20年的最高时效,但如果大家认真阅读刑罚关于时效方面的规定后就会明白,高承勇的犯罪行为并没有过追诉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鉴于当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只不过碍于当时的侦查水平的限制,致使高承勇的案件迟迟不能侦破,但从公安机关立案的那一时刻起,高承勇的犯罪行为就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结论

所以对刑法追诉时效的正确理解应为:

首先要观察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对应的刑罚,比如小刘在2000年盗窃3000元,应判处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侦查,同时也无人控告小刘,小刘在5年内不再犯罪的前提下,超过五年后小刘将不会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