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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产后是否可以撤销--缪奇川
发布时间: 2018-07-0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老李今年75岁,妻子早亡,有儿子李甲女儿李乙。老李自己的身体状况日渐衰退,恐突发不测,不能处理好后世。将自己位于北京二环里的一套房屋赠与给李甲。李甲获得房屋后,便不再照顾老李,对老李不管不顾视同陌路。

      老李万念俱灰之下咨询律师,询问是否可以将撤销自己先前将房屋赠与给李甲的行为。

律师分析:
       我国法律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与行为规定了任意撤销权。即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基于自己的意思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赠与合同已经成立。
(2)赠与无权尚未转移。对动产而言,赠与人尚未交付该动产;对于不动产而言,赠与人尚未办理过户登记。
(3)必须是非经公证的赠与以及非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受赠人具有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本案中李甲在获得房产不再承担对老李的抚养义务,符合上述第二条情况。老李有权利撤销赠与。但法律同时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故老李应当在一年内撤销赠与,超期则该项撤销权灭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