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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英美法系国家的违约金性质--缪奇川
发布时间: 2018-09-2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其合同法并不认可惩罚性违约金的效力。

      英美合同法认为,所谓的赔偿性违约金指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则守约方当事人应当得到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补偿。如此补偿的数额应当是公正的、合理的和恰如其分的,补偿是对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诚实的或真正的预测;而所谓的惩罚性违约金则是合同双方为了保证主债务的履行而预先设定的,与可能遇见的损失不相称的赔偿。这种惩罚性违约金旨在惩罚威慑当事人使其不得违约。

       在英国法中,惩罚性的违约金被定义为“罚金”,以此区别于“预约赔偿金”,并通过判例指出:“罚金的本质在于制定的目的是为恐吓违约的一方;而预约赔偿金的本质则是在于它是一种对违约所造成损害的预先估算。”因此,英国法判断违约金属于罚金还是预约赔偿金的主要根据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真正意(Intention);如果合同当事人的意图在于惩戒和预防违约的发生,违约金应为“罚金”,是无效的;如果合同当事人是为了减少将来计算违约损害的工作量而规定违约金,则属于预约赔偿金,是有效的。

      在美国法中,《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718(1)条作出以下规定:如果鉴于“违约引起的预计的或实际的损害”,违约金条款规定的赔偿额是合理的,该条款就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在美国的《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355条指出“合同救济制度的核心目的是补偿而不是惩罚。对违约者实施惩罚无论从经济上或是其他角度都难以证明是正确的,固定惩罚的合同条款是违反公共政策的,因为是无效的。”

      综合上述,英美合同法认为惩罚性违约金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私的惩罚,并认为这种惩罚是违反公共政策和不合理的,因而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