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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贬值,债主要求用房屋抵债,是否合法?--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9-2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钱天(化名)是一位建筑材料供应商。20多年来,摸爬滚打,钱天积累了一定的财富。2017年10月,钱天刚刚拿到一个大项目,但需要垫资。无奈,钱天只好向他人借款。深思熟虑后,钱天将其在某上市公司的价值2000万元的股票出质,以换取银行贷款。钱天与银行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银行取得质权后,如约向钱天发放了2000万元贷款。

      8个月后,该上市公司股票因公司经营不善及管理层涉嫌犯罪出现暴跌,连续数日跌停。半个月后,股票的价值只有钱天出质时的40%。银行经过评估后,希望钱天增加担保,要求以其在北京的别墅提供担保。钱天不同意,数日后,钱天收到银行发来的函件。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1条“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以及以及第70条“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的规定,可知股票质押属于权利质押,《担保法》中对动产质押的规定适用于权利质押。因而,当股票的价值发生贬损,导致银行实际可以实现的质权价值减少时,银行有权要求出质人增加担保。

      银行要求以钱天的别墅做担保,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当钱天到期不能偿还银行钱款时,银行有权利先实现对钱天的股票质权,不足部分可以要求法院拍卖钱天的别墅,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剩余部分属于钱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