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法律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法律事

说法律事
2019年,购买商品房时,关于交房条款的约定,买房不得不知--王希
发布时间: 2019-03-0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一、基本情况及可参考类似案例

出卖人与购买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存在逾期交房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则房屋权属证书交付时间相应顺延等类似格式条款,则可能构成提供格式条款的出卖人免除其责任的无效条款。

可参考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1期案例“周显治、俞美芳与余姚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二、部分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案例思考

购买一手商品房过程中,绝大多数情况均为出卖人提供格式条款,购买人只需在其上签字确认,不存在过多协商的空间。此类交易中除了付款问题外,房屋交付环节出现的争议也是极为常见的。如果出卖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交付方式,如交房确认书、交付钥匙等,同时写明何时办理房产证问题时,则在合同的违约责任部分同样与上述内容一一对应较为妥当。无论合同具体如何表述,只要含有逾期交房并已经承担了违约责任后,就免除其逾期办理房产证等其他方面的违约责任的,则很可能已经构成单方面免除其一方责任的无效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