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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何为寻衅滋事罪--王昊
发布时间: 2019-02-2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临近年关,家人的团聚在年底尤为重要。寻衅滋事罪是公安机关办案中最常接触到的罪名,究竟何种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在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于寻衅滋事罪更明确的规定。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