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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成立的条件之一--谢建明
发布时间: 2019-02-1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李先生在社区某门店工作两个月,与老板口头约定月薪一万,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现在老板找寻各种理由将其开除,两个月工资拖欠至今。

问:怎么才能要回2万元的工资及社保费用?

后经律师询问才知,该门店并无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雇佣关系才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才受该法的保护,自然人之间签订的雇佣合同不在《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范围内。所以,李先生反映的问题并不是“劳动合同纠纷”,无法主张社保费用的返还或补缴,只能基于其与老板个人之间签订的“口头劳务合同”主张2万元劳务费用的返还。

       但是,因为雇佣“单位”没有营业执照,如果起诉请求归还所欠劳务费用便没有具体合法的“用人单位”,只能告老板个人,但又因为老板个人的身份信息不容易获取,所以起诉时没有明确的被告,法院无法立案受理,这给劳动者试图通过法律途径正常维权带来了障碍。

       所以,建议广大的劳动者,在选择工作时一定查询一下雇用单位是否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及工商信息,确认其是否合法经营以及依法存续,避免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状告无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