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一、立案标准
(1)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
(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二、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三、犯罪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
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重婚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四、罪与非罪:
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遂不构成本罪。
临时姘居,即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
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
五、量刑: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其他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出现一方重婚的情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一方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