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原是北京CBD一家民营企业销售经理,在职期间成绩非常突出,企业给其待遇也相对不错,但他一直希望能到外企工作,故尝试向同行业一些招聘相关岗位的外企提交了简历。某日,他接到一家外企的录用通知书( Offer Letter),表示愿意录用其为销售经理,并在录用通知书上明确了他的薪资待遇,约定1个月后正式到本企业来上班。
王先生非常高兴,马上向自己现在所在的企业提出辞职。
但是临近约定报到时,这家外企却突然通知他,由于企业内部临时调整,他的职位已经不再需要,所以他不用来报到上班了。王先生接到通知后不知所措,原来的エ作辞掉了,新的工作又取消了。于是他打电话给这家外企,告知他们自己已经辞掉了薪水丰厚的工作,代价巨大,希望他们给个说法。
这家外企提出,录用通知书只是一个通知,并不是劳动合同本身,他的说法不成立。
那么,Offer Letter 具有法律效力吗,王先生遇到这种情况又该怎么办呢?
Offer Letter本身不是劳动合同,在一般情况下,雇佣双方会另行签订劳动合同。
OferLetter 的本质仅是双方达成聘用意向,在很多情况下,聘用双方会在条款中具体明确员工的录用或入职日期,因此 Offer Letter 虽然成立了,但是在约定的录用日期之前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还没有形成。
那么在此情况下, Offer Letter的效力受到合同法的调整,企业单方解除合同在法律上被称为违约,但是如果员工证明其因为企业的违约行为遭受损失,那么企业应该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