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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公租房的“继承”问题--邱锦
发布时间: 2019-07-3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公租房作为承租人的财产性权益,不属于继承分割的遗产,即公租房不能继承,但存在权利继受人,可以变更承租人。

公租房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管公房,一类是自管公房。

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享有所有权的或直接经营管理的房屋,称直管房屋。管理形式表现为某市某区的某个房产经营管理所,简称房管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资兴建、自行管理的房屋,称自管公房,受产权单位管理。

作为承租人的父亲或母亲去世后,儿女若想主张对承租房的权利,可以通过房管所或产权单位对承租人进行变更登记申请。从而继受取得对公租房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