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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劳动法》:员工在单位打架,单位是否有权利直接开除?--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7-3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2018年5月,张某入职某互联网公司,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2019年4月底到期。张某入职后不久,因与同公司员工李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口角,二人产生肢体冲突,双方殴打起来,用人单位领导认为双方的行为严重影响到了公司的发展,打算将二者全都开除,张某遂求助律师帮助自己,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张某的劳动关系成为疑问?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的解除事由,要么是双方合意的结果,要么是法律规定的事由。如果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张某情形属于本条第二款之规定,所谓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不但取决于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同时还要审查这些规定是否合理合法,否则将违反公平原则,无限制扩张了用人单位的权利。本案中,打架行为是否为属于严重违返规章制度,关键看是否严重损害用人单位的权益。从利益损失层面看,劳动者的打架行为并未造成用人单位经济利益的损害。从单位声誉角度看,尽管劳动者的打架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些许的声誉影响,但并未达到严重的程度。故,张某的殴打李某行为未造成公司的严重损害,并不构成严重违返规章制度,公司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