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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建筑工程中“三包一靠”中容易出现的违法行为--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7-3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建设工程中分包、转包、内包和挂靠是工程项目中很容易混淆的词汇,也是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点。

1、分包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从法律的角度上分为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从内容上分为劳务分包和专业工程分包。这两类情况在工程中尤为常见。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第78条第2款规定,违法的分包主要是指以下情况:①、总承包方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单位。②、建设工程总承包方合同中没有约定,但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③、施工总承包方将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④、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2、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转包主要有全部转包和肢解分包两种形式。不论是哪种形式,转包都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转包不存在合法与否,只能是非法的。

3、内包

内包是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将工程交由内部职能机构或者部门负责完成的一种经营行为。内包应该算是是合法有效的。

4、挂靠

挂靠在现行法律意义上主要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9条规定,挂靠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①、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②、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③、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