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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律师应当如何会见--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9-0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关于律师会见,并没有明确的具体的标准,但怎样提升律师会见的水平才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大家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下面我谈谈我个人的一些看法:

一、关于律师首次会见

首次会见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律师之间建立信任关系的基础。我们在首次会见之前,可以按照一定的逻辑提前制作会见提纲,会见提纲可以包括:律师自我介绍、代理关系建立的经过、核实身份信息、到案情况、办案机关提审情况、需要核实的案件事实、解析涉嫌罪名的法律规定、办案程序及期限、提审时应当注意的事项、办案机关有无违法违规办案的情况、当事人身体及精神状况、生活方面有无需要等,首次会见之后,律师对于案件事实有了基本的了解,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情况和想法也就有了初步的判断。

二、通过会见确认与当事人的委托关系,并逐步取得对方的信任

律师首次会见后,需要将家属的委托手续换成当事人本人的手续。律师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自己的想法,一定要让其明确表达出来,如果双方之间缺乏信任基础,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就不会与律师有很好的合作。如果双方之间存在信任基础,则随着会见次数的增多,委托人对于律师的信任也会逐步提升,对于律师的能力和人品也会有客观的判断。

三、关于会见频率及次数的问题。

有些类型的案件,由于羁押期限都比较长,当事人及家属都希望律师隔一段时间去看守所会见一次,有的律师在案件一审开庭之前会见次数高达几十次,不能说会见次数多就有问题,有些疑难、复杂的案件确实需要多次会见,但会见应当服务于辩护工作本身,律师会见不是去聊家常,也不建议律师漫无目的的去会见。

四、正确处理当事人与律师意见分歧的情形

案件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与律师出现意见分歧的情形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律师认为被告人有罪,而被告人不认罪;第二,被告人自己认罪,但律师认为其无罪。在此情况下,律师应当了解清楚当事人认罪或不认罪的具体原因,帮助当事人分析、解释、说明,告知厉害关系。个人认为,律师在诉讼中有独立的地位,但不代表这种独立是绝对的,这就决定了律师的意见可以与当事人不同,但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或认可,绝不能做违背当事人意愿的事情。如果当事人仍然坚持自己的意见,个人建议可以提前准备书面的《风险告知书》,让当事人签字确认。

五、客观、如实的制作会见笔录。

会见笔录的制作一方面是为了备忘,另一方面就是为了防止各种职业风险。律师会见一定要制作完备的会见笔录,特别是当事人翻供的时候,一定要客观、如实记录翻供的具体原因及依据是什么,防止出现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