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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地役权之不可分性--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9-0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物权法》第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设计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物权法》第167条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设计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可见,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地役权及于需役地的全部,也及于供役地的全部,不因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分割(部分转让)而受影响。地役权的不可分性及其从属性的延伸,包含以下内容:

1、 地役权不受需役地部分转让的影响。根据《物权法》第166条,此种情形下的地役权是否登记在所不问。

2、 地役权不受供役地部分转让的影响。根据《物权法》第167条情形下,若地役权未登记,供役地部分转让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